为什么撤销权有的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行使?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发现有的撤销权可以通过通知对方来行使,而有的好像又不行。我不太明白这其中的原因,想知道法律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什么样的撤销权可以用通知方式,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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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法律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可以撤销相关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部分撤销权确实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这主要涉及到法律对于交易效率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同时,对于一些相对简单、事实清楚的情形,比如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导致的撤销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通知对方来行使。这是因为通知方式能够更快速地使双方知晓撤销的意思,提高交易效率,避免繁琐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以欺诈为例,当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如果能够明确证明欺诈事实,就可以直接通知对方撤销该行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权即生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撤销权都能通过通知方式行使。对于一些复杂的、涉及多方利益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情况,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就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比如涉及到重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合同关系等,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来判断撤销权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处理相关后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撤销权的行使不会被滥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规定部分撤销权可以用通知方式行使,是在追求交易效率和保障公平公正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保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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