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入执行阶段保全应由谁来解封?

我有个官司到执行阶段了,之前做了财产保全。现在不清楚在这种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保全该由谁来负责解封,是法院、申请人,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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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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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关于保全由谁来解封,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进入执行阶段的保全通常是诉讼中保全延续过来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很多情况下有主动解封保全措施的职责。比如在保全错误时,法院自身发现错误后就需要主动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一般来说,当出现法定的解封情形时,法院会主导解封程序。如果是申请人申请解封,比如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符合规定后,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解封裁定。如果是因为执行完毕、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等情况,也需要法院来确认并进行解封操作。法院会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这些单位配合完成解封手续。所以,进入执行阶段后,通常主要是由法院来负责解封保全措施,但解封的启动可能基于申请人的申请等不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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