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中是否还需要继续进行保全?
我有个官司已经到法院执行程序了,之前申请过财产保全。现在我有点疑惑,在执行阶段,之前的保全措施还有必要继续吗,需不需要再申请保全来保障我的权益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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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继续进行保全,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执行程序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一般会持续到执行完毕。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措施通常会延续到执行阶段,无需重复进行保全。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类似保全的措施。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之前保全的财产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等影响执行的风险,或者发现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了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再次查封、扣押、冻结等。另外,如果之前的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而执行程序尚未完成,为了防止保全效力消失导致财产被不当处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总之,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通常无需重复保全,但在特殊情形下,为保障执行效果和当事人权益,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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