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赠与的事情,对其中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到底什么时候能任意撤销,什么时候又能法定撤销呢?还有这两种撤销方式具体在哪些方面不一样,想了解详细的区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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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任意撤销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比如动产没交付,不动产没登记;且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同时赠与合同还没有经过公证。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这些情形中的一种,赠与人就可行使撤销权。 再者,撤销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但还没履行的赠与合同,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法定撤销权在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最后,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后,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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