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和别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且已经进行了公证。现在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我想撤销这份合同,但是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撤销,具体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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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被撤销的。这是因为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其法律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保障,赠与人就不能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故意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了伤害、盗窃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例如,在法律上受赠人有义务抚养赠与人,但却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赠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受赠人却没有按照约定去履行。 此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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