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当事人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不太清楚根据民法典,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担心自己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解除合同,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形是不能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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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框架下,理解当事人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对于保障合同的稳定履行至关重要。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单方解除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无需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表明,如果没有出现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当事人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合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在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在乙方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同时,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些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能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只是稍微延迟了一点交付货物,但并不影响买方实现合同目的,此时买方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解除权。如果当事人随意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方仅仅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觉得继续履行合同不划算,就单方解除合同,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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