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解除该如何举证?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情况想要解除合同,可对方不太同意。我打算走法律途径,就是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合同解除该怎么去举证,想了解下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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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背景下,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哪些证据种类可以用来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也就是当事人自己对相关事情的讲述;(二)书证,像合同文本、往来书信、电报等以文字、符号所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物证,比如合同涉及的物品等;(四)视听资料,像录音、录像等资料;(五)电子数据,例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六)证人证言,就是了解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七)鉴定意见,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给出的判断;(八)勘验笔录,司法人员对现场等进行勘查所作的记录。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常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过,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提供对方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像对方未按时交付货物的物流记录、双方沟通违约事宜的聊天记录等。 相关概念: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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