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定作合同后,民法典中定作物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定作合同,现在合同解除了,可定作物不知道怎么处理才好。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情况有什么明确的处理方式吗?是按我们之前合同约定来,还是有其他的规则?很希望能弄清楚具体该怎么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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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定作合同解除后定作物的处理,要依据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定作物。这是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事先商量好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遵守。 若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要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定作人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定作物,承揽人不仅可以要求定作人支付已完成部分定作物相应的报酬,还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因合同解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像原材料浪费、预期利益损失等。 要是合同解除后,定作物还有一定价值且可以返还,在符合恢复原状条件时,接受定作物的一方应当返还;若定作物已无法恢复原状,那么就需要采取如折价补偿等其他补救措施。总之,处理定作物要综合各方面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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