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做外贸生意,签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现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些状况,感觉合同可能得解除。想弄明白按照民法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解除权,要走什么流程,希望有人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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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因为某些特定原因,一方能让合同失去效力的权利。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很好理解,买卖双方都同意不履行这个合同了,那自然可以解除 。而且当事人还能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当约定的这种情形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就能解除合同。 其次,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这些情形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突发自然灾害,货物生产工厂被摧毁,没办法按时交付货物,合同目的达不到了,就可以解除。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主要债务。像卖方明确说不给买方发货了,这时候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三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履行。例如买方一直不按时付款,卖方催了之后过了很久还不付,卖方就可能有权解除合同。四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另外,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期限到了当事人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没了。要是没有规定或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也会消灭。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就解除;要是通知里写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就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内没履行债务,合同在期限届满时解除。要是对方对解除合同有不同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行为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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