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异议期究竟该如何约定?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担心后续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况,不太清楚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具体该怎么约定才合适,想知道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则或者需要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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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约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合同解除异议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在一开始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对合同解除异议期进行协商约定。或者在之后,由提出解除的一方在解除通知中写明异议期。这样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其次,在没有约定异议期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有一定的规定。虽然《民法典》未规定法定的解除合同异议期,但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参考。根据之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从合同解除的程序来看,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以及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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