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退房?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因为一些情况想退房,但不知道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法律规定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是可以退房的,好看看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免得盲目操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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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退房情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重要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律规定可以退房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要求退房。 其次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房屋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另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然后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后是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具备完整的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销售,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进行预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总之,在以上这些法定情形下,购房者的退房要求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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