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可以进行哪些程序转换?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进入了破产案件受理阶段,但还没到破产宣告那一步。我想知道在这个期间,都有哪些程序可以转换呀?是怎么个转换法呢?对公司后续走向会有什么影响呢?特别想了解这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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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存在几种程序转换的情况。 首先是破产和解程序。这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偿付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就可转换为和解程序。在和解程序里,债务人可以制定和解计划,这个计划要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目的是实现债务的清理和企业的复兴。 其次是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继续经营其业务,以维持企业的价值和员工的就业。不过,这种情况下需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此确保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合法、公正,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总之,这些程序转换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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