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些交易中听说有撤销权这个东西,但是不太清楚它的行使期限。比如我签了个合同,后来发现有可撤销的情形,不知道在多久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对撤销权行使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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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请求撤销相关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说当你已经了解到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况,或者按照常理你应该已经了解到的时候,就开始计算时间了。对于一般的可撤销情形,从这时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而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况,时间缩短为九十日。比如你因为重大误解签了合同,发现后就得在九十日内行动。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是受到了胁迫才进行的法律行为,那么从胁迫停止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要在这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己明确说不要这个撤销权了,或者用实际行动表现出你不要这个权利了,那撤销权也就没了。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期限限制,不管你什么时候知道撤销事由,从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过了五年,撤销权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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