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显失公平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感觉条款对我特别不利,好像很不公平。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依据这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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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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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一项交易或者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达到了让人觉得不合理、不公平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是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特殊情况,比如对方正处于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等危困状态,或者对方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不具备准确判断交易后果的能力。其次,这种不公平必须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的。而且,显失公平的程度要达到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地步。 当受损害方发现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一旦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该行为显失公平,就会作出撤销的判决或者裁决,使该行为自始无效。这样,双方就需要恢复到该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部分可能需要返还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显失公平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活动能够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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