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显失公平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领域,显失公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一项交易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的情况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显失公平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为受到显失公平行为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在客观方面,双方的利益要存在重大失衡。这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另一方,或者一方承担的义务远远大于另一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给处于紧急需求状态的买方,这种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巨大差异就可能构成利益的重大失衡。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有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遭遇突发困难急需资金时,迫使对方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其重要资产,而对方因处于危困状态无奈接受。 当当事人发现自己遭遇了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受损害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这些情况下撤销权消灭。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在处理显失公平的案件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订立背景、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交易的具体内容等,以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