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事务,担心会涉及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想弄清楚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触犯此罪并立案。想具体了解下在面积、获利等方面的规定标准是怎样的,好让自己在处理土地事务时能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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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赚钱,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私自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倒卖给别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对保障粮食安全很重要,私自转让或倒卖达到这个面积就会被立案。 第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除了基本农田,其他用于耕种的土地,达到这个面积标准也会被立案。 第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这里的其他土地包括建设用地等各类非耕地性质的土地。 第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如果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赚了五十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 第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这是对屡教不改行为的打击。 第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相关概念: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私自转给他人,没经过合法程序。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以获利为目的,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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