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被追究主体是谁
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事务,对非法倒卖土地罪这块不太懂。担心自己在土地使用和交易上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红线,想知道到底哪些人或者单位会被认定为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被追究主体,心里好有个底,避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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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罪,准确的罪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它的被追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年龄够了,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如果以赚钱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就要被追究责任。例如,一些人私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高价倒卖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就可能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会受到相应刑罚。 其次,单位也能构成该罪。单位要是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某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倒卖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此罪会按上述方式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相关概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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