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先付?
我开车和别人撞了,对方受伤了。现在对方家属一直催我付医疗费,可我也有经济压力。我想知道在这种人伤交通事故里,医疗费到底该谁先付啊,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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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伤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先行支付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在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肇事者有义务积极救助伤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医疗费。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在某些情形下也是法律倡导的做法。不过这并非是绝对强制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先行支付医疗费。如果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较高,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就要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来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比如,经过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双方就各承担一半。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或者肇事者逃逸,这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所以,在人伤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先行支付并非固定由某一方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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