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谁来交医疗费用?


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医疗费用。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有限的,在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 如果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后续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例如,在事故中,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你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对方可能要按照责任比例(比如70%)来承担,你自己承担剩余的部分。 此外,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对方是机动车,你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那么在责任划分上,机动车一方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受害人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之后,受害人可以凭借相关的票据和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双方对于医疗费用的承担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