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先期医疗费由谁先付?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目前需要进行治疗,但涉及到先期医疗费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先支付,是我自己先垫付,还是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来承担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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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先期医疗费由谁先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先支付抢救费用。例如,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在这个范围内,保险公司会进行支付。 如果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又或者肇事者逃逸了,这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会发挥作用,它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双方也可以协商由责任方先垫付先期医疗费。如果责任方不愿意垫付,伤者自己也可以先垫付费用进行治疗,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总之,交通事故先期医疗费的支付有多种途径,具体要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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