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医疗费已经花了不少了。我不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先垫付,还是对方出,还是保险公司负责?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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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就包括医疗费。在交强险中,有专门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目前规定为1.8万元。也就是说,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会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除了交强险,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时,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医疗费,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比如,经过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比例,那么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商业险会赔付70%。 另外,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且对方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额度不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肇事方需要自行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受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那么受害人也需要按照自己的责任比例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例如,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那么就需要自己支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的30%。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受害人经济困难,无法先行垫付医疗费,可以要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或者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让肇事方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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