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谁先出医药费?
前几天我遭遇了车祸,受伤进了医院。现在面临医药费的问题,我和对方都有些犹豫,不知道该谁先出这笔钱。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车祸医药费先由谁出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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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发生后,医药费先由谁出有多种情况。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大原则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有及时抢救的义务,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治疗。 一般情况下,如果责任清晰,责任方通常应垫付医疗费 。比如,经过现场简单判断或者后续交警认定,明确了某一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这一方就有先行垫付的可能性。 如果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则保险公司要在其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通常这个限额是一万元以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要是抢救费用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没有参保交强险,甚至肇事者逃逸,此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发挥作用,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续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若各方都无力垫付,保险公司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也可先行垫付。而且在事故责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医院也不能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救治伤者。最终责任认定后,肇事方或责任方须承担相关医药费。 总之,车祸医药费的垫付问题要综合考虑责任认定、保险情况等多种因素,目的是保障伤者能得到及时治疗。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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