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后,药费到底该由谁来垫付呢?

我家亲戚最近遭遇了交通事故并受伤住院了,现在面临着药费垫付的难题。肇事方似乎不太愿意垫付,我们自己经济上又有压力。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药费垫付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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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交通事故中人员受伤后的药费垫付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肇事方往往有义务垫付相关费用。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肇事者必须垫付,但在责任归属明确的情况下,肇事方通常会主动承担。这是基于侵权责任原则,肇事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伤者的救治承担一定责任。例如,若一方闯红灯导致碰撞事故,该方作为肇事方,在合理范围内应垫付伤者药费。 其次,伤者也可以自行垫付。当肇事方因各种原因(如经济困难、逃避责任等)无法或者不愿意垫付医药费时,伤者有权自行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事故责任划分清晰之后再进行理赔。比如,肇事方暂时没钱垫付,伤者为了不耽误治疗,自己先支付了药费,后续可根据责任认定向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索赔。 再次,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垫付服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倘若伤者或肇事方均无力垫付医药费,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有权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例如,伤者伤势严重急需抢救,而肇事方和伤者家属都无力支付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就应按照规定垫付抢救费用。 另外,若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例如,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伤者的抢救费用达到了15万元,那么超出的5万元就可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最后,当以上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伤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事项实行先予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伤者急需药费治疗,而肇事方、保险公司等都没有垫付费用,伤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治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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