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了需要治疗。我不太清楚这个医疗费到底该怎么算,是我全出,还是对方也要承担一部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交通事故医疗费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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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承担的情况较为复杂。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所说的交强险,简单来讲,就是国家规定每辆车都要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在发生事故时,给对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基本保障。 要是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要看事故双方的具体情况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双方都有过错,那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举例来说,如果您和对方都买了交强险,您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方受伤产生了医疗费。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对方的医疗费,如果交强险赔完还有剩余的费用,由于您负主要责任,那大部分的剩余费用可能就要由您来承担,要是您还买了商业险,符合商业险理赔条件的话,商业险会接着赔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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