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后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在交通事故出院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责任明确是肇事方,并且肇事方有保险能够覆盖相关费用,通常由肇事方垫付。这是因为肇事方对事故负有责任,有义务承担受害人因事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如果肇事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会先行垫付。比如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另外,受害者自行垫付也是可行的。受害者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方进行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就意味着受害者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就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肇事方逃逸或未购买保险,此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就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总之,医疗费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关键是保障受害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