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看到了情势变更原则,但不是很理解。想知道在实际签订合同后,到底什么情况能适用这个原则,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具体规定的,以及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啥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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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以维护公平和公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给您通俗解释下情势变更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了,可是后来出现了一些不是双方当事人的错导致的情况变化,使得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被动摇或者没了,如果还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会对一方特别不公平,或者没办法实现合同本来的目的,这时就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构成要件来看,第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像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政策大调整、社会经济环境巨变等都可能算,这些客观情况会让合同基础动摇。第二,主观上,这种情势变更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没法预见,也没办法避免的,而且双方都没有过错。第三,时间上,这种变更的事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到合同终止履行之前。要是在合同成立前,那就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确定了,不存在变更问题。第四,责任上,这个变更的事不能怪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变更有过错,那就不能用这个原则。 从效力方面来说,如果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变更合同,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要是它们审查后觉得情势变更情况存在,但合同还有履行价值,就会通过变更合同来平衡双方利益,让合同能公平履行,比如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等。另一种是终止合同,也就是解除合同,要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没意义了,或者变更合同也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那就会终止合同关系。 相关概念: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的变化。 再协商制度: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时,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相关事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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