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地役权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法律知识,对其中地役权合同不太明白。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具体都涵盖什么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签订这类合同,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条款,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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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签订的合同。其中,供他人使用的不动产叫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叫需役地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首先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这一项明确了合同的主体是谁,住在哪里,方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沟通、通知等相关事宜。 其次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准确说明两块土地的具体位置,能清晰界定地役权所涉及的范围,避免日后因土地位置不明确产生纠纷。 然后是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目的表明为什么要设立地役权,比如是为了通行、排水等;利用方法则规定了如何使用供役地,例如是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通行,还是铺设管道排水等,明确使用方式能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还有地役权期限,即地役权在多长时间内有效,这个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明确期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范围进行了限定。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也很关键,如果设立地役权需要支付费用,那么就要在合同里写清楚费用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形式等,确保双方在费用问题上没有争议。 最后是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一项规定了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也可写进合同中。这样一份完整的地役权合同能更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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