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违约金该如何约定?

最近在和别人签合同,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违约金具体该怎么去约定才合适,担心约定不好以后出问题,想了解下在民法典框架下违约金约定的具体方法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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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给出了明确指引。 首先,法律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违约金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举例来说,如果您和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担心对方不能按时交货影响自身生产安排,就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若对方每逾期一天交货,需支付给您一定数额(比如1000元)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按照因对方逾期交货给您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耽误生产导致的利润损失等,来计算赔偿额。 另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对一方明显不利。 总之,在约定违约金时,要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以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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