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

我最近在和别人签合同,涉及到定金的问题。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在数额上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呢?是有明确比例限制吗?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知识,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避免在签合同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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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也就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实现,一方在履行前预先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能代替货币的东西,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因为定金是提前给的,数额也提前确定好,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能促使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起到担保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举个例子,如果一份合同总价是100万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要是约定了30万元定金,那超出的10万元就不具有定金的效力,比如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当出现违约情况时,超出的这10万元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则来处理。 相关概念: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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