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金应该按照总价的百分之多少来交?
我最近打算签订一份合同,涉及到定金的交付问题。我不太清楚定金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多少交才是合法合理的。担心交多了自己有损失,交少了又怕合同的保障不够,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关于合同定金占总价比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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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通俗来讲,定金就是合同双方为了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一方预先给另一方的一笔钱或者其他等价物,起到担保作用。比如,您要购买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如果约定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是不产生定金效力的。例如,还是这套100万的房子,若约定了30万定金,那么只有20万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另外10万就不具有定金性质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实际交易中,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也是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的关键所在。 相关概念: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合同标的额: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对象的价值或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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