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取消了买卖合同30%的违约金标准?
在签买卖合同的时候,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我不太清楚现在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规定,想知道民法典是不是把30%的违约金标准给取消了,要是没取消,这个30%是怎么计算和适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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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并没有完全取消所谓30%的违约金标准。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通常来说,违约金上限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但这里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并非“合同标的金额”。在合同签署时,由于很难预知损失会是多少,所以很多人习惯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导致买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为10万元,但合同约定违约金仅为5万元,此时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比如约定为50万元,远远超出实际损失,卖方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责任原则来综合衡量。总之,30%不是绝对的标准,而是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的一个参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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