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出现了违约情况,我就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能不能同时要求对方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来赔偿我的损失呢?我就是想弄清楚在这种法律规定下,我具体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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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合同的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时候,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是为什么呢?简单来说,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使用违约金和定金,那么赔偿的数额很可能会超过实际造成损害的数额,这样违约责任就带有过重的惩罚性了,这不符合我国法律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原则。 咱们具体看看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六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做选择。 举个例子,如果您和别人签合同,您交了1万元定金,同时合同里约定违约要付3万元违约金。对方违约了,这时您只能选定金罚则,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给您2万元;或者选择让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 另外,如果定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或违约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例子中,因为对方违约您实际损失了5万元,不管您选择定金还是违约金,都还可以要求对方补足到5万元来赔偿您的损失。 相关概念: 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履行,一方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对对方损失的补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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