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于定金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和别人签合同,里面涉及到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我不太懂这两个概念,想具体了解一下《合同法》里对于定金和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要是对方违约了,我怎么选择对自己更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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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和违约金做出了相关规定 。 首先说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再来说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当出现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通过预先给付一定款项,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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