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能否一同适用呢?

在一些合同交易场景中,比如买卖房屋、采购货物等,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涉及到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想了解清楚在什么具体情形下,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适用时有没有先后顺序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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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首先,从性质上看,损害赔偿金具有补偿性,它是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给买方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就需要通过损害赔偿金来弥补。而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它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比如,买卖双方约定了定金,若买方违约不购买了,定金就不予退还;若卖方违约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表明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就可以同时适用损害赔偿金来进一步填补损失。例如,合同约定的定金是1万元,而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是3万元,那么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再支付2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最后,在适用顺序上,一般是先要求违约方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再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总之,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下是可以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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