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定金合同是否依然有效呢?
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双方有时会先约定定金,但主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还未成立。这种情况下,很疑惑定金合同的效力到底如何判定,是否能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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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未成立时,定金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一般而言,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特点是它的存在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是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除了订约定金这种特殊的定金形式外,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比如在买卖房屋的交易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主合同,为保证这个买卖交易顺利进行而签订的定金合同就是从合同,如果房屋买卖的主合同最终没有成立,那么相应的定金合同一般也就无效了。 然而,订约定金有所不同。订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将来正式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那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合同未成立,订约定金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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