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违约金额具体是如何界定的呢?
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况。这时候违约金额怎么算就成了让人头疼的问题。比如有的工程因为一方违约导致进度拖延、质量不达标等,损失不好估量。所以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工程合同违约金额界定有没有明确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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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合同中,违约金额的界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就可以对违约金额进行协商确定。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每天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其次,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例如,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足以弥补这些损失,那么受损失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以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 再者,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比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远超出了违约行为实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另外,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也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最后,如果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额,一般按照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来计算。例如,一方违约导致工程材料浪费、人工成本增加等,这些实际发生的损失都可以作为计算违约金额的依据。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金额确定标准一般是合同标的额的20%,最多不可以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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