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重大情势变更是怎样规定的?
我签了一份长期的商业合同,现在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很不利。我听说民法典里有重大情势变更的规定,想了解下它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算重大情势变更,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来调整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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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情势变更,通俗来讲,就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的“无法预见”,是指这种变化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比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突然出台政策限制房屋的使用用途,这就是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像价格的正常波动等。而情势变更的风险是异常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比如,突发的全球性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种情况就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当出现重大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先和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做出判断和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一方承受不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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