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这是一个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及责任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所依据的一些客观条件,比如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政策法规等发生了非常大的、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变化,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先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才能按照规定解除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了解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并且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如果协商成功,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就按照新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提供书面的通知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总之,当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