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单位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 当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所以,如果不属于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