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氛围有点奇怪,听说可能会有裁员之类的动作。我就有点担心,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是只要不想用员工了就可以解除吗?还是有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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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就是说,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拿出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当初招聘时规定的录用条件,比如专业技能不达标、学历造假等,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里强调的是“严重违反”,比如经常无故旷工、多次违反公司禁止性规定等。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理合法且经过公示告知劳动者的。 再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员工因为疏忽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商业机密泄露等情况。 然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就是说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还在其他单位兼职,严重影响到本职工作,单位提醒后还不改正的。 另外,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相关概念: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一方不经过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确定的对求职者的要求标准。 重大损害:指给用人单位带来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实质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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