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需要几家参与才合法?
我正在参与一个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不太清楚到底需要几家参与这个谈判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担心如果参与家数不合法,整个谈判流程就会出问题。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竞争性谈判参与家数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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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竞争性谈判所需的合法参与家数是有明确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常用于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中,最少要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才是合法的。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充分的竞争,让采购方有更多的选择,从而能够获取到性价比更高的货物或者服务。 如果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采购方可能无法得到最优的采购方案。而且,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的谈判,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所以,无论是采购方还是供应商,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以确保竞争性谈判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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