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无效是否属于废标?
在参与竞争性磋商项目时,遇到了二次报价无效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否就会被判定为废标。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二次报价无效会被认定为废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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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无效一般情况下不视为废标,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废标的概念。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因特定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或供应商不符合相关要求,从而被取消投标资格或终止采购程序的情况。 在竞争性磋商中,二次报价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废标。例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采购过程中,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如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二次报价无效后,仍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和有效的报价,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废标。 然而,如果二次报价无效是由于严重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法律法规等原因,且导致无法继续进行采购程序,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废标。比如,若供应商在二次报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废标。 另外,不同地区和具体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某些地方可能对二次报价的形式、内容等有详细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且影响到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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