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是怎样的?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两种采购方式,二次报价在这两种方式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特点。 首先来解释一下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概念。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竞争性磋商中,二次报价是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最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于竞争性谈判,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两者二次报价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采购情形和操作流程细节上。竞争性磋商更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其流程相对更注重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沟通和方案优化。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其流程更强调快速达成采购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竞争性磋商还是竞争性谈判的二次报价,供应商都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采购需求和规则,根据自身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报价。同时,采购人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确保二次报价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