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提供了法律准则。 首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协议离婚,这是一种和平分手的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一起结束合作关系,并且把后续的事情都安排妥当。 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看看是否能修复感情。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感情确已破裂”有一些具体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就好像原本两个人共同经营一个小家庭,其中一方却在外面和别人建立了类似家庭的关系,这对另一方的伤害是很大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涉及到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害。家庭暴力可能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折磨;虐待和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不管不顾,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不良习惯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破坏家庭的和谐氛围。如果一方沉迷其中,多次劝说都不改正,会让家庭陷入困境。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的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要达到两年。比如夫妻因为矛盾分开居住,长时间没有和好的迹象,这也能说明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 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很复杂,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的情况。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经过一次法院判决和一年的分居,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