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所需满足的条件不同。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好聚好散,对离婚这件事以及相关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里要清楚写明双方是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还有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好比两人一起商量好了怎么分开,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承担,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面这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通过殴打等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伤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多次教育都不改正。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得是因为感情问题,而不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来判断。 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等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