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势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我在签合同后,遇到一些客观情况变化,担心会影响合同履行,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情势变更,想具体了解下情势变更都涵盖些什么内容,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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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简单来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为一些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让合同存在的基础被动摇或者丧失了,如果还继续按照原来合同的效力执行,会显得很不公平,所以允许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构成方面来看,首先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里的“情势”就是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像政治局势变化、经济波动、法律政策调整以及商业环境改变等。比如国家突然出台新政策,让原本签订的合同无法按计划进行。 其次,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要是在合同成立前就有这种情况,那就不是情势变更了,因为合同成立时就以当时的情况为基础;合同履行完了,后续的变化也跟情势变更没关系。 再者,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判断是否不可预见,要依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商业习惯等。要是法律规定应该预见,或者客观上本来就能预见,那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比如一般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是能预见的,不算情势变更;但要是物价突然飞涨,远远超出正常范围,就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最后,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就不能用情势变更来处理。比如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导致情况变化,就不能主张情势变更。 相关概念: 情势变更: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化,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维持原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可预见: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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