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情势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下面来详细说说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标准。 首先,这种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按照正常的认知和经验,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突发的全球性疫情,这是任何人在疫情发生之前都难以预料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需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是当事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况,那就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比如在一些季节性商品的交易中,商家对于季节变化带来的价格波动应该是有一定预见能力的,这种价格波动就不能算作情势变更。 其次,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因素等导致的正常风险,是可以被预计和承受的。而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变化是异常的、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就像股票市场的正常涨跌属于商业风险,但如果因为国家突然出台重大政策,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发生巨大震荡,这就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再者,这种变化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那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情势变更也就没有适用的空间了。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后,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获得不合理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果承包商仍然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将会面临严重亏损,这就明显不公平。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