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哪些区别?
在签合同的时候,听说过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这两个词,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指啥。就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呀?是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它们的处理方式不同,还是在其他方面有差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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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确实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表现形式来看。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像台风、地震、战争、罢工等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是人力很难抗拒的力量。而情势变更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例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国家政策转变等意外事件,这些使得当事人缔约时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改变或没出现 。 其次,适用程序不同。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直接通知对方就能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要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请求,当事人仍需履行合同义务。 再者,两者功能有别。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里都能适用,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债务人可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能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是指导合同正常履行,当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后,后果也不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前提是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管是全部不能、部分不能,还是一时不能、永久不能。而适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只是履行代价过高,强行履行会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 。 相关概念: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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