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复议改变后作为被告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我遇到个事儿,县政府对某个行政复议做了改变。我打算起诉,可不清楚以县政府为被告时,该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级别管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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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县政府复议改变后作为被告的级别管辖问题前,咱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其实就是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俗来讲,就是确定一个案件该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来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它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被告。按照上述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这种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在一些较为简单、影响不大的案件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所以,总体而言,县政府复议改变后作为被告的案件大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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