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行政诉讼吗?


首先,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不都是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诉讼主要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类。 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当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或者检察院对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当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不服时,同样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最初提起诉讼的类型。





